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交易中心”) 石脑油竞买交易交收业务,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销售公司太原分公司(简称“太原分公司”)、河南延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延长销售公司”)和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长中立公司”)石脑油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交易商须按《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四条 石脑油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太原分公司、河南延长销售公司和延长中立公司,买方交易商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买方交易商须经太原分公司、河南延长销售公司和延长中立公司审核、批准后,向西部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和信息公布
第六条 石脑油竞买交易由太原分公司、河南延长销售公司和延长中立公司委托西部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石脑油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10:00~11:00;西部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公告。
第八条 开市以前,卖方将当日卖出商品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终端输入西部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标准、价格、交易数量、最大交易量、最小交易量、到款时间、交收日期、交收地点、运输方式、原产地、收款单位等。
第四章 交易
第九条 交易方式为竞买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底价,买方自主报价竞买,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十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单位为吨,报价为元/ 吨。
第十一条 开市以后,买方在交易时间内对竞买货物进行竞价,买方可以以首报底价应价或在卖出底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5元/吨的整数倍(但每次不高于最大加价幅度50元/吨)递增加价。
第十二条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该批商品交易倒计时开始,前半场,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后半场,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没有其他买方出价,倒计时结束则该批商品交易结束。至整场交易时间结束,若买方未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指令全部成交。
第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将每批成交的货物分配给买方,各买方买入价格为其最终出价。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 可成交末位买方的成交数量为整批货物的剩余量,可能不是其申买量,末位成交少于20吨的(含20吨),买卖双方均可放弃履约,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向西部交易中心汇入足够的交易资金,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以卖方首报底价计算货款的10%,交易手续费标准以最终成交价计算的货款的2‰,买卖双方按标准双向收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石脑油手续费=成交量×成交价×手续费收取比例。
第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束后,西部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收取已达成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并冻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末位成交数量小于20吨(含20吨)时,放弃履约并提出申请的,西部交易中心退还其交易手续费。
第六章 交收
第十八条 交收程序和保证金的清退:
1.交易当日交易系统闭市后,买卖双方应按所生成的电子成交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收。
2.买方须按电子成交合同约定的到款时间前将货款支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按规定时间完成提货。
4.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收后,通知西部交易中心,退还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5. 末位成交数量少于20吨(含20吨)时,买卖双方均可放弃履约,西部交易中心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条 装车计量以磅秤计量为准,实际提货量以过磅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提货量为准。
交收商品的溢短数量为成交量±5%。
第二十条 质量标准:太原分公司、河南延长销售公司和延长中立公司所售石脑油属炼化公司生产后的附属产品,质量指标以炼厂质量检验科出具的检验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提货地点分别为永坪炼油厂和榆林炼油厂的指定交收库。
第二十三条 交收方式为买方公路自提。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并书面通知西部交易中心,西部交易中心退还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足额货款的。
2.买方未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提货的。
3.卖方未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的。
4.西部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外,西部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约处理:
对第二十六条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西部交易中心按照违约数量将违约方违约金划转给守约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约金=违约量×首报价×10%;
违约量=成交量-提货量±溢短量:
第二十八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执行时,买(卖)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西部交易中心在调查后进行不可抗力因素的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